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教育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价协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是中价协专家委员会中专门从事教育咨询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制定我国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推动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在中价协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有关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教育发展计划;

(二)制定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研究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教育与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素质教育的区别及教材的编写工作;

(四)评选、推荐优秀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教育教材;

(五)进行全国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教育评估活动;

(六)开展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七)开展工程造价行业及工程造价专业调查研究、技术讲座、专题研究、信息交流及业务培训、教育咨询等服务工作;

(八)承担与工程造价专业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育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由中价协提出人选,由委员会委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由有关单位推荐的工程造价方面专家、教授组成。

第七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省、市造价协会、中价协有关行业专业委员会推荐,中价协选聘。

第八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工程造价工作,愿意为我国工程造价工作服务;

(三)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副教授(高工)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政策法规水平较高,有较深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和教学等实际工作经验;

(五)能够参加教育专家委员会会议并能胜任教材的编写及授课工作。

第九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向中价协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教育咨询过程中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中价协教育专家委员会提供行业及教育培训方面的资料信息和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聘期四年,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业务时须冠以中价协名称。

第十三条  未经教育专家委员会许可,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每次会议情况需向中价协报告。

第十五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中价协委托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实施计划;

(二)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规模等,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

(三)根据工作任务内容,可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审议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将教育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上报中价协;

(四)教育专家委员会应每年上报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教育专家委员会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应及时上报中价协。

第十六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一)开展课题研究拨付的工作经费;

(二)其他技术服务性收入;

(三)有关单位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七条  教育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管理

(一)教育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支的统一管理;教育专家委员会

秘书处每年向教育专家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由教育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经费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中价协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TCCCE
2004.6.25